常见的,律师不接被拆迁人案子的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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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其一,当事人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二,房屋已遭强拆且其他情况明显不利。其三,当事人主观上的其他原因令双方难以构建信任。
常见的,律师不接被拆迁人案子的情况

律师,就是接案子、办案子的。

就如同医生就是为病人看病的一样。

有案子不接,莫非是律师不想挣钱了?自然不是。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总是不解,为什么我的征收维权案子,咨询了多家律所都没有律师愿意接手办理呢?也有一些当事人经常询问,什么样的案子是有必要聘请律师维权的呢?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

通常情况下,律师不接案子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其一,当事人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

已经签了字盖了章或按了手印,意味着当事人已经认可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白纸黑字所列明的内容,这必然包括补多少房,补多少钱。

那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对签约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反悔或要求变更、撤销。

这也就是已经签了的案子,基本没法代理的原因所在。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会主张自己签订协议时系遭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种种情形,而主张所签的协议依法应予撤销、变更。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事实的证明,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则进行,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征收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事实,而这无疑是极为困难的。

作为专业的维权律师,会在谈案中全面了解已签约案件的客观情况,进而作出是否能够操作案件的判断。

一旦律师认为案件已难以操作,那么律师就可能会不接这样的案件。

其二,房屋已遭强拆且其他情况明显不利。

相较于“签了”,“拆了”通常情况下不影响律师接办案件。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是在房屋已遭强拆的不利局面下决定聘请律师维权,最终争取到公平合理补偿的。

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房屋已遭强拆本身对于维权来说是一个不利因素,会给维权工作的开展造成现实的困难。

最容易理解的一点是,房屋尚在,那么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协商、谈判的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所面临的情况将会是完全不同的。

房屋一旦被强拆,被征收人将在客观上失去一个重要的谈判筹码。

且因房屋被强拆所导致的物品丢失等问题,也存在举证等方面的客观困难。

总之,如果当事人的房屋已被强拆,而其他与维权相关的情况又明显不利,那么律师有可能会作出不接案件的选择。

但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房屋已被强拆,当事人仍不可放弃咨询、聘请律师维权的行动。

接不接是律师的事,维权不维权,首先是当事人的事!

其三,当事人主观上的其他原因令双方难以构建信任。

除去房屋已拆,协议已签这样的客观因素,案子能否谈成主观因素有时影响更大。

譬如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对律师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或不告知律师案件的部分关键事实;有的当事人提出的补偿要求不尽合理,甚至存在“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的情形。

对于这些无法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构建起必要信任的情形,律师可能选择不接手这样的案件。

因为任何一起征收维权案件的代理,都有赖于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充分信任与密切配合,没有这一前提,再有实力的律师也无法成功代理案件。

所谓“事在人为”,人的因素,很多时候是决定性的因素。

综上所述,如果一起案件“没签没拆”,当事人又能够给予律师以足够的信任和配合,那么代理工作就很可能“一拍即合”进而启程了。

这里面需要当事人一方注意的事情是:

第一,牢牢把握维权的最佳时机,尽量在房子处于“没签没拆”的状态时及时聘请律师;

第二,要充分表示出信任、配合、支持律师工作的意愿。

互不信任,则无法做成任何事情,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无论如何,如果当事人的案子被某位律师拒绝,多询问几位律师、几家律所是有用的。

但律师拒绝接手的理由,当事人一定要仔仔细细理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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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如何处理可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违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如何处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3%的罚款。拆迁范围如何确定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后拆迁管理部门同时要作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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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没有走拆迁手续,直接强拆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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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立案调查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我们认为,这样的方式一是无法获得当事人想达到的争取到合理补偿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议大家采用。
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的行为,属于。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现场,是当事人事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因此,一定要第一时间对实施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以保留现场实况这个有力证据。在摄影摄像时,当事人应注意,摄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摄像设备被抢夺或损毁,但摄录的画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实施过程,参与的人员情况都要摄入画面。最好同时有一人近前录音,在录音中能够辨别现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的身份,职责等。视频、音频等录好后,不要轻易从原始设备中删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留在原始摄录设备上,并同时备份。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讼
现场情况复杂,背后的法律关系更是错综复杂。实施很少政府亲自出马,常常会以开发商、社区、村委会甚至社会闲散人员具体操作的方式来实现。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指挥,事后也以各种借口推脱的一干二净。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如果你的房屋已经被了,简单说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你的财产权,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司法途径都是唯一办法,如果是个人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我们应该敦促警察立案调查,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如果我们的证据可以证明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就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回复原状或争取国家赔偿。
拆迁安置补偿的面积怎么确定
国家对拆迁补偿面积没有明确的规定,因地区不同政策有所不同,详情应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通常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的法定证据,凡与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必须以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根据我国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如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房屋具有合法性的,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对于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面积只能是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自身的工作失误,对此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应由当事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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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直接证据类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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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没有走拆迁流程,直接强拆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方没有走拆迁流程,直接强拆怎么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方没有走拆迁程序,直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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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的行为,属于。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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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根据我国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如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房屋具有合法性的,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对于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面积只能是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自身的工作失误,对此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应由当事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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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没有走拆迁程序,直接强拆该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拆迁方没有走拆迁程序,直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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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直接证据类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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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正常手续是怎么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的正常手续是怎么样?问题解答如下, 廉租房是针对城市低收入人群推出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对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消除贫困具有积极的作用,而廉租房也会面临拆迁的可能,廉租房土地性质一般是国有土地,因此其拆迁流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流程是一致的,具体程序有以下步骤:
1.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后,房屋征收部门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4.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
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7.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最后说一下,廉租房本身性质是租赁,是政府提供给承租人的福利房,产权性质归属政府所有,拆迁一般不会对承租人过多补偿,对承租人只有搬迁费,对房屋的补偿就没有了。
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能提起听证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能提起听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可以举行听证的情形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③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④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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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律师回复] 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可以举行听证的情形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③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④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拆迁的正常程序是该如何样?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的正常程序是该如何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廉租房是针对城市低收入人群推出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对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消除贫困具有积极的作用,而廉租房也会面临拆迁的可能,廉租房土地性质一般是国有土地,因此其拆迁流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流程是一致的,具体程序有以下步骤:
1.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后,房屋征收部门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4.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
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7.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最后说一下,廉租房本身性质是租赁,是政府提供给承租人的福利房,产权性质归属政府所有,拆迁一般不会对承租人过多补偿,对承租人只有搬迁费,对房屋的补偿就没有了。
拆迁安置房能否直接更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只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通常存在着较大的差价,因而拆迁安置房交易行情还不错。
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违约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

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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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律师如何见证立遗嘱
律师见证立遗嘱的操作流程是先跟立遗嘱人签订委托协议,查明立遗嘱人的身份、财产证明,需要对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对立遗嘱人做笔录,制作遗嘱见证书,而且遗嘱见证书应该交给立遗嘱人一份,剩下的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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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的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基本常识的有哪些
一、房屋拆迁活动的分类
1、按土地性质分:可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
农村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国土资源局;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是市建设局(市拆迁办)。
2、按项目性质分:可分为市政道路拆迁,房地产开发拆迁,社会事业拆迁,工业项目拆迁等。
二、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管理部门: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体制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
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④拆迁资金;
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包含项目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①货币补偿;
②产权调换。具体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拆迁房屋墙体接驳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农村建房合同协议书
房主(甲方):
承建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 ,为明确双方在承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私人住宅主体工程。
2、承建方式甲方将其住宅主体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承建。
3、建房工期:建房工期为 天,施工日期由签订合同之日算起。
4、工程价格:按平方米 元计算。
5、施工安全要求及质量问题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施工,杜绝一切事故,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要根据建筑操作规程按质按量施工,不许偷工减料。若有工程质量问题(如主体墙与水平地面不垂直、墙壁凹凸不平、开裂主体柱与水平地面不垂直、断裂、露筋挑梁断裂、露筋等)发生,经有关部门评估后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6、工期延误:乙方不得有无正当理由的延误施工行为。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1)因停电、下雨等造成停工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7、付款方式:
(1)乙方地基完工后,甲方将付清地基所用的费用,并预付工程款贰万元整。
(2)底层屋面完工后,若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工程款贰万元整。
(3)顶层屋面浇注完工后,若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工程款壹万元整。
(4)外墙粉刷完工,若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工程款伍仟元整。
(5)内墙粉刷完工,若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工程款伍仟元整。
(6)余款待整个工程竣工后,经明年一个雨季检验,如无质量问题,将在8月份一次性付清。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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