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倘若民事纠纷已诉至人民法院且适合于调解的前提条件下,那么法院应先行展开调解工作,除非各方当事人一致表示拒绝接受调解。基于这一原则,如若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将审慎评估是否适宜进行调解,并在得到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所规定的内容并非针对借款合同纠纷的调解事宜,而是专门针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而设立的,并不适用于国内民事纠纷调解的具体情境。因此,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的调解问题时,我们不能依据第二百八十条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