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律师为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或者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程序之后,他们通常会为了深入了解相关的案件事实、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筹备今后可能出现的辩护等事项而多次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至于具体的见面次数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主要是由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律师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监管机构的具体安排来决定的。因此,律师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最适宜的会见频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