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幼儿园中意外受伤时,检查医疗费用应由幼儿园承担,而非由老师个人承担。
1. 责任主体角度:根据多个相关案例,如【(2019)津01民终8246号】、【(2018)粤09民终2015号】等,当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时,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通常被视为责任主体。这些案例中,法院均判决由幼儿园承担医疗及相关费用,而非由老师个人承担。
2. 法律规定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老师在职务行为中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所在单位即幼儿园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幼儿在幼儿园中意外受伤时,检查医疗费用应由幼儿园承担。这是因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在园幼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老师作为幼儿园的员工,其在职务行为中造成的损害应由幼儿园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