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缺乏借据的情形之下,借贷双方当事人仍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及第六百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借款合同的存在主张。
第六百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借贷关系自出贷人发放借款之时便正式建立,即为即便欠缺书面形式的借条,但若出借方已经实际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那么借款合同同样可以生效成立。而第六百六十七条则更是具体地界定了借款合同的条款内容,其中包含了借款人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额偿还借款本金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等责任义务。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倘若确实缺少借条凭证,借款人则可以通过提供其他确实有效的证据资料,诸如转账交易记录、第三者证人证词、音像音频或视频资料等方式,以此来证明出借方已经完成了借款支付行为。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充足相关证据支持自己所陈述的借款事实,即便在实无借据的情况下,其依然有权按照当下的法律规定,对已被出借的款项及其应得的利息进行追索。因此,尽管没有书面借条,但借款人仍然拥有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归还借款本息的合法权益,只要他们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借款的真实性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