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尽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的欠条仍会被视作有效的证据存在,然而债务人则有权对该欠条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从而以逾期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在此情况下,即使持有欠条的债权人亦可能丧失针对该欠款官司的法院强制执行权力。
然而,这并不代表欠款本身的有效性发生了改变,仅仅是债权人的胜诉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