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拖欠款项的纠纷案件时,如若合同规范了违约责任,抑或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及第五百八十四条中所阐述的,违约方有责任为其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带来的损害承担风险,这种损害既包括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也涵盖了合同正常履行后本应获取的利益。
然而,赔偿金额上限不应超过违约方签订合同时能够预测并应当预见的损失。假如合同中未能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亦或是违约方的赔偿能力无法充分弥补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则法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裁定诉讼费用的承担者。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是由败诉方负担费用,然若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全面支持,法庭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各自需承担的诉讼费用比例。若双方已在合同里预定了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便应按照事先达成的协约严格执行。倘若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或者是协议内容晦涩不清,此时可能就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判结果来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者。总而言之,关于拖欠款项的诉讼费用承担问题,确实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甚至是法庭的判决才能做出最终解决方案。若是合同已有明确约定,自然要按照相关条款予以落实;反之,假如合同中并无协议或者条款模糊,那就极有可能要依靠法律规定与裁判结果来决定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