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律师费用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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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案件中律师费由委托方来承担,在债权方撤销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中律师费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在专利权、担保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以及交通肇事、法律援助和仲裁案件中的律师费用由败诉一方酌情承担。
打官司律师费用由谁承担?

打官司律师费用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打官司律师费是由委托人自己来承担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著作权商标权民事案件等;酌情由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案件有专利权担保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和仲裁案件等。

(一)一般来说,打官司律师费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会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

4、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还可能导致律师之间恶意竞争,不利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

(二)在民事诉讼中,打官司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规定,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司法仲裁机关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之情形

1、专利权纠纷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2、担保权纠纷案件。法律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3、不正当竞争案件。法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5、法律援助案件。法律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建议将律师“办案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6、仲裁案件。法律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

上文所述只是涉及到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费的费用承担确定问题,其他关于律师费的法律规定这里就不表了。在不同的案件中,律师费的承担者是不同的,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做合理确定。在打官司时,要弄清楚费用的承担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支出,也可以咨询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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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
2)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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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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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由谁承担,工伤护理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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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由律师和当事人相互配合的过程。有的证据,当事人无法取证,律师可以,就由律师去取证;有的证据,当事人容易取证,律师取证可能效果不好,就由当事人取证;有的证据,律师和当事人都无法取证,只能申请法院调查,就由法院工作人员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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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维修费由谁承担,出租房屋维修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出租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
(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二、出租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提存的风险由谁承担,合同提存的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合同提存的风险由谁承担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当,都可能引起标的物的毁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指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债权人负责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赔。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产的牛犊、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合同提存的费用由谁承担关于提存费用的承担问题,《合同法》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因此提存的费用应该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作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不支付提存费的,提存人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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