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开设赌场罪的诉讼程序中,是否实施逮捕这一强制性措施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安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所做出的精准研判。一般而言,若案件相关的违法行为明确无误,相关证据亦十分充分确凿,且考虑到嫌犯有可能在调查期间潜逃或者故意销毁关键证据,那么警方很可能会选择执行逮捕这一强制性措施。
然而,并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都必须马上对嫌疑人进行逮捕,警方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诸如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