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内地的刑事诉讼法规则中,若公安局机关对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那么就应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详细的审查批准申请报告。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长,该申请提报的时间可延展为一日或者四日。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疑犯,其需接受审理审核的时间甚至可以达到三十个自然日。换言之,所谓的“37天”通常是指在侦查阶段所能实施的最长拘留期限,在此期间内,相关部门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采取诸如取保候审等强制性措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决定对某位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还需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