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并未持有借据的前提下,原告仍有机会取得胜诉,然而这需要他们提交各类额外的证据以展示借款行为的确切情形,例如资金转移记录、目击者的证词、乃至短信消息或者电子邮件往来等方面的资料。法院在此过程中将会对所有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而缜密的审查,权衡其中每份证据所具备的充分性以及可信程度。倘若原告能够构建起一套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款关系的真实存在,那么或许司法机关便有可能采纳他们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