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民事权益的诉讼实效期限设定为三年,自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利受损以及负有偿还义务之主体之日起计算。若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司法保护,但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应权利人申请予以适当延长。在您所遇到的问题中,倘若对方持续拖欠归还相应款项,那么对于您这一债权人来说,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侵害以及对方作为义务人的时间节点,便成为启动诉讼程序的起点。自此时间节点起算,您拥有长达三年的时间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维护您的民事权益。若已超出三年的诉讼实效期限,您或许无法借助法院强制执行令对方偿付欠款,除非您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形,例如对方自愿承诺还款或是已经部分履行债务等,这些情况均有可能被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进而延长诉讼实效期限。因此,您能否进行法律诉讼,关键在于您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否处于诉讼时效期限之内。若在时效期限内,您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若已过时效期限,您可能需寻求其他方式解决争议,例如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或是采用非诉讼手段追索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