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倘若借款人未能依约偿还债务,即构成了违反合同约定之行为,作为受到损害的一方——贷款人依法享有求偿违约责任的法定权利。而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则包括但不仅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若债务人的行为进一步侵犯了贷款人的财产权益,贷款人亦可选择请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贷款人可优先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如协商无果,贷款人便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视具体情形要求赔偿损失。若债务人仍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贷款人有权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总而言之,对于那些恶意拖欠借款的行为,贷款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