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中,一旦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已经被移交至执行机关进行处置,那么他们的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利就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律师都享有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的合法权益。
然而,当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之后,律师的会见权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但是具体的限制程度则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确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律师仍有可能继续保持与当事人的会面机会,以便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进行咨询,以获取更为详细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