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为不超过三十七日。此期限内包含了侦查机构首次申请对嫌疑人实施拘留所能适用的最长十四天,若确有必要延长拘留期限,须在获得上级部门的批准后方能继续延长,且每次延长的时长亦不得超过三十七天中的另一个月即十五日之限度。然而,针对那些经认定属于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其拘留期限则可依法延长至三十七天的上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