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嫌疑犯、被告人,或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处罚,且假设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既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影响者,以及个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影响,便可依法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