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之明文规定,债权主要源于契约关系、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因素及法律规定,赋予权利人请求特定当事人实施或禁止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利。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偿还借款,依照借款合同之具体约定,出借人可行使债权人的法定权力,以诉讼程序向债务方提起诉讼,强制要求其遵循还款义务。同样,根据该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的明确规定,当民事权益遭受侵犯时,被侵权者有权请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出借人可将借款人未如期偿还借款视作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侵害,故而出借人得以债权人的身份,依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向借款人提出诉讼,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总而言之,出借人既可依法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以债权人的名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亦可依据侵权责任的规定,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