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普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采取的拘留措施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为不超过14日,但如果犯罪嫌疑人系流窜作案或多次作案、甚至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其拘留期限有可能延长至37日。在具体计算方式上,应自拘留实施之日起算并至拘留期限届满之日截止,且此期间并不包含由检察院对刑事拘留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所需消耗的天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