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出现某人承诺归还借款,然而具备偿还能力却刻意拒绝还款之情事,此时可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理。据第五百七十七条所述,如若当事人未能尽到合同承诺的义务或履行行为达不到预先设定的标准,便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其中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三种方式。而第五百七十九条则明确指出,当当事人未能履行金钱债务时,对方有权提出支付请求。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首先可以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若协商无果,债权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定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债务人具备还款能力却故意拖延还款,以及因此给债权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做出公正裁决,若债务人仍坚持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