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某位男子长期拖欠借款且未能偿还,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六百七十五条之具体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名男子必须严格执行后续的偿款责任。
如若此名男子持续违背还款承诺,债权人可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甚至追究其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
根据该法典的第一百八十八条内容显示,债权人在明晰自身权益受损并知晓义务方身份之日起算,三年内均可向人民法院寻求对他民事权益的保护。
然而,若超过这三年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依据权利人的书面申请,酌情做出延期决定。故此,债权人须当在此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采取行动,如过期则需通过法律程序请求延长时效期限。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首先应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再考虑诉诸法律途径来解决债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