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程序当中,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即便没有书面形式的欠条,但是依然有许多其他种类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例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均可能为债权人主张债权提供有力支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证据的范畴涵盖了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多种类型。
然而,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到相关证据,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因此,即使在没有书面欠条的情况下,只要具备其他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便可在庭审过程中提交此类证据,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