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犯罪的法定起刑点往往与重大数额或者严重情节有关。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的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的职员,如果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据为己有或者转借于他人,不论其数额大小、借贷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之久,还是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在数额上属于重大且从事了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了违法行为,皆有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具体的犯罪金额评定标准,将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标准也可能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