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于具有确凿证据证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监禁或更严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若依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范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手段。
然而,实行刑事拘留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具体而言,在决定拘留之后,必须立即将被拘留之人送交预定的看守所羁押;
同时,还应在24小时之内以适当方式告知其家属或原就业机构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