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危险驾驶罪并不必然涉及到具体的损害后果。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否已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事故,只要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是进行追逐竞驶活动,且情节恶劣者,便能被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这属于典型的行为犯范畴,重点在于检视和评价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