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出现未签署借据的货物交付行为,仍可利用诸多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历史记录、交货凭证、签收确认函、电子邮件往来、短信信息以及电话通讯记录等等。
再者,倘若存在第三方见证交易流程的人员,那么其提供的证言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在庭审阶段中,此类证据便能构建起一条“间接证据链”,用于证明债务的实际存在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标的物交付时间,但买受人已经实际接收标的物的,应当自接收标的物之日起支付价款。对支付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