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刑事拘留这一环节。此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侦查阶段,此时,涉嫌犯下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然而相关证据尚未得以充分证实,或者存在其逃跑以及毁灭证据等潜在风险时。尽管如此,无辜之人也可能因为误判或是证据不足而面临短暂的拘留,但是在经过公正的审判之后,他们最终仍将被宣判为无罪。这种现象正体现出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坚持的“疑罪从无”原则之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