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残行为并不能成为影响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性因素。取保候审乃是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罚金、徒刑较轻且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具备效力的强制性措施。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法庭或者检察机关将会从多方面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悔过表现以及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假如犯罪嫌疑人的自残行为反映了其潜在的心理或者健康问题,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被视为酌情考虑的因素之一。
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关键还在于该犯罪嫌疑人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