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危险驾驶罪并无明确规定其具体所指的“单位数”标准。该罪项主要关注于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的醉驾行为、追逐竞驶以及严重超速等不当操作行动。而是否已达到犯罪界定,往往需依据特定的行为模式及由此带来的对社会公众安全潜在风险的衡量。如以高速公路严重超速或是城中心繁华区域内醉酒驾驶为例,尽管尚未达到特定的“单位数”规定,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了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