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文规定,若借贷协议对偿付利息事宜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则默认为无须负担任何利息。换言之,如借据中并未注明所涉利息事项,从法律角度来看,可被视为无需承担利息。
然而,借款人仍有权请求在借据中添加关于利息的相关条款,但此类补充协议需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所约定的利息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高利贷的相关法规。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应参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利息数额。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而言,若未明确约定利息事项,则可视作无须负担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