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欠款纠纷无疑可应归类于债权与债务纠纷的范畴之内。有鉴于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予以明确,所谓债权,乃因合同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其他法定之规定,权利人得以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某种特定行为,或是拒绝其为某一特定行为的权利。一般而言,欠款纠纷往往源自于合同之间的联系,换言之,债务人因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范而决定有对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若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债权人相应地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请求法院裁决债务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此类纠纷实属民事权益遭受侵犯之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被侵权者有权请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在欠款纠纷的案例中,债权人完全可以作为被侵权者,要求债务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