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若他人拖欠款项而拒绝偿还,经由法律途径申诉获得清偿权是完全可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所有民事主体均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规范或依约定全面履行自身民事义务,并为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当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如实归还其对债权人的欠款时,作为债权人便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民事还款义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凡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对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造成侵害时,则被侵权的那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该违约方全面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形之下,债权人也拥有权力要求债务人偿还其所欠债务,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发起诉讼程序。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设定为三年,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所享有的权益遭受损失及义务人明确违约之日开始起算。若超过这个时间段达到二十年之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除非具备特别情形,人民法院方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总而言之,只要债权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发起诉讼,并且尚未超出二十年的最长时效期限,那么通过法律途径申诉追讨他人拖欠的款项是完全可能实现的。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例如收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催收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期在法庭审理环节能够有力地证明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及其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真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