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债权债务问题时,若判定其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或由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以个体身份对家庭日常所需承担的债务,亦或是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此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均可将其配偶作为被告进行追加。对于此类情况的认定,主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即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或者债权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债务,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