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这是在法律层面的基本规定。然而,若出现被告身为公民身份,但其实际居住地址与其经常居住场所并不一致时,此时应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则应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而对于被告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则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倘若在同一诉讼案件中存在多名被告,并且他们各自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人民法院均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没有书面欠条作为证据,原告仍有权选择向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则需向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当涉及到多个被告的情况时,原告可自由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位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