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遭受拘禁之后,根据现行法规,通常情况下在刑事调查的早期阶段就可安排律师进行见面访问了。这是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律师的会见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讯问或是遭致强制措施的那日起,律师就有权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在刑事调查期间,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通常不需要经过侦查机构的批准,除非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