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四川省能否凭借欠条发起诉讼的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欠条是否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限定为三年,自权益受损方知晓或理应知晓权益受损及义务承担者之时开始计觅。倘若欠条所载之权益已超越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且无其他特别事由亦无法院决定予以时效延期,则人民法院可能无法对该项权益提供法律保护。然而,若欠条所载之权益尚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限,或者权益受损方有确凿证据证实时效期间曾发生过中断、中止等情况,则权益受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以期获得对其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否发起诉讼还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