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款之明确要求,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求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此项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针对欠条所涉及的有效诉讼期而言,若权利人知道否则可合理推断出因其债务未得到履行而导致其权益受损的时间段,那么这段时间将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进行计算,总计为三年。如在实践中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出了三年,人民法院往往不会予以受理保护,但是对于超过20年这个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有可能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