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而这些债权源于诸如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及法律的其他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凭借权利人身份请求特定债务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一特定行为。借款凭证往往被世人看作是债权的标志性文件,一旦借款人未能按照借贷协议中的约定如期归还欠款,出借人便可依据该借款凭证向借款人追索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明确指出,当民事权益遭受侵犯时,被侵权者有权请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借款凭证的背景下,若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视作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出借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借款人偿还债务。总而言之,一份价值为1500元的借款凭证完全有可能成为启动司法程序的有力证据。出借人可以凭借这张借款凭证来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并据此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倘若借款人拒绝还款,出借人则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