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亦有意再次借贷时,信贷机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之约定,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提交有关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以便对其借款用途进行全面地审查与监管。若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则应依照第六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承担逾期利息的支付责任。若借款人未能如约归还借款,则应依照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承担逾期利息的支付责任。在实践操作中,信贷机构可采取如下措施:
1.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若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信贷机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3.在诉讼过程中,信贷机构可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借款人不会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若借款人持续借款却未能清偿旧债,信贷机构可依据以上法律条款,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