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拘留期内,相关亲属或受律师授权之代理人有权提出探访申请。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公安部门的询问或是在采取强制性措施当日算起,便有权利委托自己信任的辩护人参与处理相关事务。
同时,辩护律师也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目前仍处于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谈及通讯交流。因此,对于我们假设的牙医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并已被刑事拘留的情况来说,其家属或受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均可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探访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