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执业律师在与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已被指控为罪行的被告人进行谈话交流期间,通常情况下并不须要将授权委托书等必要委托手续提交至法院。事实上此类委托文件主要由被告人或其亲属直接交予律师,以明确规定律师的代理权范围。在律师初次与被告人见面时,他们将会携带各类相关认证文件,诸如律师事务所公函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并向看守所或羁押场所展示,而并非提交给法院。法院主要在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才会涉及到律师的参与,而在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阶段,律师与被告人的会面活动往往与法院没有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