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针对特定的经济性罪行,例如挪用公款罪,若涉案人员已经启动了相关违法行为,然而受其无法控制的外力影响而最终未能达成既定的违法目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便可被定义为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当行为人已开始实施法定犯罪行为,但因犯罪分子自身不能掌控的因素导致未能实现其犯罪企图的,应视为犯罪未遂。”因此,如果犯罪分子在实施挪用公款操作的过程中,实际上并未能成功挪用相应的款项,又或者未能达到其预设的非法目的,那么这都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