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准予取保候审之人须严格遵循以下条约事项:
1.在未得到执行机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
2.当个人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之时,必须于24小时之内向有关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3.严禁任何毁灭、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行为。
4.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传唤,确保随时能够接受传讯。
5.针对具体案件情况,可能还需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