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低保群体成员在借款之后未能及时偿还欠款,则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借款者支付尚未偿付的借款金额。若借款人仍不履行债务清偿职责,债权人可依照同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所制定的法律条款,要求借款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涵盖了继续履约、补偿性补救方式或赔偿可能遭受的损失等多种形式。实践过程中,债权人应优先尝试与借款人进行协商,敦促其严格按照先前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若借款人依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便可依法采取法律行动,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若借款协议中有相关约定)等事项。若借款协议中已明确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债权人还可依据此条款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无其他法律明文禁止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依据以上法律条款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借款人因经济能力有限而无法偿还欠款,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名下的财产,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