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有其事,当我们签署借贷合同时,可在借条上设定还款截至日期届满后仍未偿还借款所应承担的违约金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当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如期归还借款时,应当依照约定或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向出借人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此情况下,所谓的“逾期利息”实际上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与违约金具有相似性。因此,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到期不还的违约金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的金额必须合理,不能过高,否则可能会导致该条款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