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告人享有办理取保候审权益的过程中,如无执行机构的事先批准,他/她须待在家居所在之地等待传唤,并遵循即刻传唤即刻赴约的原则。在这期间,被告人可以照常进行日常的工作与生活活动,但禁止其擅自离开自身所居的市区、县城或者经核定的地域范围。这样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保证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也避免了其因逃避侦查或审判而产生的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