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危险驾驶罪这一议题上所涉及到的营运车辆的定义往往特指那些专门从事乘客运送或者货物运输业务的机动车,其涵盖范围如公交车、出租汽车、货运卡车等等。倘若这类运营车辆在运行途中出现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例如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互相追逐竞驶等情况,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下危险驾驶罪行,从而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针对运营车辆的特殊性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些车辆的驾驶行为有着更为严格的规范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