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并不一定意味着已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以证实其犯罪事实。事实上,刑事拘留设立在合理怀疑基础之上,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销毁、篡改关键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安机关经过详尽调查后,有充足的理由坚信某人为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依法向司法部门提交申请进行拘留。
然而,拘留程序与实际取得足以判罪的证据并非同义词,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