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羁押与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备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属刑法的情况;
其次则关注其是否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又不会造成任何社会危险性;
另外还需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生理状况是否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问题,以及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此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