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取保候审的批准权主要集中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三大政法机构手中。由于每个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及其各自的职权定位因素影响,司法机关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取保候审申请。通常来说,在案情调查环节,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力归属公安机关;而进入起诉与公诉环节后,审批权就转移至检察院;待案件步入审判阶段时,法院也就拥有了对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