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监察机关展开调查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律师并不能够直接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见面交流。这主要是因为,作为调查主体的监察机构所针对的调查对象往往是那些涉嫌存在职务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他们所接受的调查程序及遵循的法规和刑事诉讼程序并不完全相同。在刑事诉讼中,当公诉方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之后,律师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为其委托人提供辩护服务。
然而,在此之前的监察行动阶段,为了确保公正和合法,律师的介入权限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条规定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需要谈话函询的,应当制作谈话函询通知书,写明谈话函询事由和要求,经审批后送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谈话应当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进行,形成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后签名。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